问题:
美国的“宗教自由”现在意味着什么?
宗教人士的答案:
《人权法案》已经保障了美国人“自由行使”宗教229年,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。
直到最近,人们才普遍同意这意味着什么。辩论涉及在特殊的特殊情况下是否应行使或限制这项宪法权利。例如,最高法院已批准Santeria信仰对动物进行礼节性屠杀,并使Amish青少年不受强制性的高中出勤法的约束。
现在,这一原则被卷入了将人口和两个政党分开的文化战争。十月,中等自由主义的智囊机构布鲁金斯学会(布鲁金斯学会)发表了冗长的白皮书,标题为“愈合的时间,建造的时间”,以及针对美国总统的宗教政策建议。报告指出,较早的共识“随着新问题的出现而破裂,特别是在争取LGBTQ平等的斗争中。”布鲁金斯向该文件咨询了127位教会和州专家,尽管其中很少有人来自所谓的“宗教权利”。
回想一下一些历史:早在1993年,民主党在联邦《宗教自由恢复法案》的通过中起着中心作用。时任犹太人的国会议员查克·舒默(Chuck Schumer)向众议院介绍了该法案,赢得了170个共同提案国,并轻松地以语音表决方式通过了该法案。在参议院中,天主教徒特德·肯尼迪(Ted Kennedy)与后期圣徒共和党人奥林·哈奇(Orrin Hatch)共同担任参议院的提案人,该法案获得了97-3的批准。新教徒总统比尔·克林顿(Bill Clinton)热情地将其签署为法律。
该法令规定,即使负担通常适用于人民,政府也不能“实质上负担”“宗教活动”,除非限制自由是促进“强制性政府利益”的“最少限制性手段”。那些被错误地压制自由的人有权在法庭上“获得适当的救济”。 (此举恢复了美国最高法院先前在1990年搁置的学说 史密斯 裁决。)
那是那时。